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捌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壹仟參佰壹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參仟玖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