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被告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