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係甲○○○○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聘僱,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派駐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音樂花園大樓」之管理員,負責該大樓門禁安全維護及按月代收住戶管理費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趁其任職期間,負責收取管理費之機會,將其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所收自住戶應繳給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四萬九千九百五十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七時三十六分許,被發現在高雄縣阿蓮鄉超峰寺六合亭上吊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其妻 吳月娥 之警詢筆錄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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