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張OO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莊OO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