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宏
林易玫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在逃共犯之虞,且有反覆實施上開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鍾素鳳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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