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訊問後當庭諭令予以羈押,並於同日(即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將押票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訊問筆錄及押票送達回證可稽。而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乃抗告人竟遲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