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嘯風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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