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視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大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唐治民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視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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