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瑜容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陳正男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六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黃呈熹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