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七月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著作權法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兩案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