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張清全
被 告 楊子昕
李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理。
原告應具狀具體陳明其於訴之變更、追加後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為何、本件計算利息之依據及本件借款之總額,並附具繕本
。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