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75號
原 告 蘇建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雅惠 等人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16,9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