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645號
抗 告 人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抗告人與相鑫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