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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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23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簡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大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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