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舒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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