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74號
原 告 蘇建彰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名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6,72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6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