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鑑字第819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819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九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右被付懲戒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係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村幹事,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年間起,與知情之 涂淑媛 在宜蘭縣○○鄉○○○路○○○巷○弄○號四樓 涂女 租屋處同居,連續通姦、相姦,並因此育有一子。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凌晨四時十分許,始為其配偶 游素華 報警當場查獲。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理由本會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五台會議字第四二○一號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已於同月七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先予敘明。
查被付懲戒人甲○○為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村幹事,係有配偶之人,竟自八十年間起與女子涂淑媛在宜蘭縣○○鄉○○○路○○○巷○弄○號四樓租屋同居,生有一子,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凌晨為其妻游素華報警當場查獲之事實,已經刑事法院判處通姦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函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在本會亦未提出申辯,證據殊為明確,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徐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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