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告 張文科 被告 張志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志瑞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76,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