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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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990號
原 告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