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357號
原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23日上午11時08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小字第2357號裁定附表:
本件因被告事後具狀聲請變更期日,因而裁定再開辯論。被告應
於七日內具狀陳報99年10月19日仍需到其他醫院治療,或當日因
身體不適而請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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