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97年5月9日、同年5月18日、同
年5月19日至原告永德宜蘭服務中心,將車號000-00號車輛
(以下簡稱系爭車輛)送廠進行維修,總計維修費用共新台
幣(下同)46,990元(各次維修金額如附表所示,以下簡稱
系爭維修),然維修費用迄今未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依據維修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990元,及
自9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輛及訴外人戊○○非被告公司車輛及員工
,被告亦不曾將系爭車輛交由原告維修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曾於附表所示時間經訴外人戊○○送至原
告服務廠進行系爭維修等情之事實,有其提出之收費明細表
、維修工單報價單、統一發票等可資佐證,並經證人戊○○
到庭證述明確,且據被告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
。原告進而主張,依兩造之系爭維修契約,被告應給付原告
維修費用46,990元,及自9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詞
為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維修係證人戊○○於任職被告擔任系爭車輛司機時,
經被告公司周姓負責人指示將系爭車輛送至原告維修廠進
行維修等情,業經證人戊○○證述甚詳,且證人戊○○係
實際將系爭車輛送修之人,對於當初經何人指示而為系爭
車輛送修,自知之甚詳。而證人戊○○所指周姓負責人,
係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等情,亦經證人戊○○證稱
明確,並為被告不爭執。且證人戊○○並於本院審理時亦
就使用系爭車輛從事被告業務運作之情形詳為描述,足證
證人戊○○上開所言應非刻意臨訟捏造,而可採信。足見
原告主張系爭維修契約存在於兩造之間,應屬可採。至於
被告辯稱系爭車輛非伊公司所有、公司並未查得系爭車輛
、司機、車輛維修等相關資料等語為辯。然查,被告訴訟
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自97年4月間以被告公司之債
權人身分接下被告公司經營權而為實際經營者,但公司負
責人並沒有變等語。則證人戊○○經被告法定代理人丙○
○之指示將系爭車輛送修一事,自對被告發生效力,而不
因實際經營權為何人而受影響。是被告以此為辯,亦非可
採。
(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至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復分別定有明文。綜上,
本件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46,990元,及自支付命
令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允,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責由被告負擔。併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為
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嘉萍
附表
┌──┬──────┬────┬─────────┐
│編號│工單號碼│入廠時間│維修金額(新台幣)│
├──┼──────┼────┼─────────┤
│一│AS00000000│97.5.9│23,709│
├──┼──────┼────┼─────────┤
│二│AS00000000│97.5.18│3,170│
├──┼──────┼────┼─────────┤
│三│AS00000000│97.5.19│20,111│
└──┴──────┴────┼─────────┤
│合計:46,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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