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87號
上訴人 張泰閎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82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