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41號
原   告  王靖田
被   告  許坤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
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遷讓交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號房屋及給付相當租金二倍之損害及不當得利等;原告請求
遷讓交還之不動產物權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路
竹區,依上開法條規定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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