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溫先生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不服本
院民國110年9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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