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養牛場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