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09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告 楊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