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公司老闆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
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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