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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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告施㛄瑊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指定送達地址)
被告 謝幼珊
上列被告謝幼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施㛄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