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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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佳容
住○○市○○區○○路000號0樓(戶政)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具保人 賴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佳容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賴志宏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