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原告 李惠卿 被告 呂承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黃筱晴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