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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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柏舜

選任辯護人楊筑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94號、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運輸第四級毒品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114年8月1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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