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五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私酒米酒成品肆桶(共捌拾公升)、半成品酒糟酒母貳拾壹桶、蒸餾機具壹臺、發酵粉拾壹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未經許可,自不詳時間起,在臺中縣○○鄉○○路○段湳底巷十二號住處,產製私酒米酒,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七時五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私酒米酒成品四桶(共八十公升)、半成品酒糟酒母二十一桶、蒸餾機具一臺、發酵粉拾一包等情。本件被告經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0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查扣之物品,既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左列之物沒收之:二、供犯罪所用之物。三、因犯罪所得之物。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私酒米酒成品四桶(共八十公升)、半成品酒糟酒母二十一桶、蒸餾機具一臺、發酵粉拾一包,既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