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三時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滾石PUB,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含袋重0.四公克),屬違禁物。茲因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七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前開扣案MDMA一顆,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MDMA一顆(含袋重0.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