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丁○○相對人甲○○○
戊○○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財產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零貳元││├────────┼─────────────┼──────────────┤│第一審送達費│捌佰零伍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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