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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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思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思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後段應補充「…,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012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郭思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5年1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於105年1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
被告於前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
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012號
被告郭思賢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二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思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竹北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
5年12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於106年2月7
日下午7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其位於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之2住處內,以燒烤
玻璃球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
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06年2月7日晚上7時30分許,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思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
:106年3月30日、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採尿
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檢察官廖啟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筠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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