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九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林雯娟~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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