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和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溪圳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和宏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未完全處分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N06D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綉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