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林雯娟~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