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36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36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促字第三六六七六號
債權人甲○○債務人三魚室內設計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戴永莊 右原告與被告三魚室內設計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施敏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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