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周綉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