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