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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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謢人黃祖裕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罪嫌重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