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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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 羅永宗 即聲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羅永宗為聲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聲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陳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羅永宗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各項簿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等文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綉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