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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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三六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蔡聰明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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