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貳月。
理由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強│有二││臺│0│臺│││最││││││期月│3│中│偵9│中│上7│9│高│台5││執給3│││徒││地│4│高│訴3││法│上6││7││盜│刑已││檢│4│分│3││院│6││3│││五定││署││院│1│││7│││││年刑│││││││││││├──┼──┼────┼─┼────┼─┼───┼────┼─┼───┼────┼────┤│竊│有│22│臺│偵3│臺│上1│8││││執給6│││期││中│8│中│易2││同│上│18│4│││徒││地│0│地│7│││││7││盜│刑已││檢│7│院│3││││││││三定││署│1││││││││││月刑│││││││││││├──┼──┼────┼─┼────┼─┼───┼────┼─┼───┼────┼────┤│恐│有│27│臺│偵9│臺│上3│3││││執給7││嚇│期待│及│中│6│中│易8││同│上│3│1││取│徒執│2│地│3│高│1│││││1││財│刑行││檢│9│分││││││4│││一││署││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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