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