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