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主刑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持│有壹併台元︵折││台│2│台│││最│││││有│期年科幣均抵││中│3│中│上6││高│台2││8││手│徒拾罰拾已執││地│偵5│高│更8││法│2│26│執5││槍│刑月金伍羈畢││檢│4│分│㈠2││院│上7││7│││新萬押︶││署│2│院││││││1│├──┼───────┼────┼──┼─────┼─┼───┼────┼─┼───┼────┼───┤│強│有拾褫伍││台│2│台│││台││││││期壹奪年││中│3│中│上││中│上││4││盜│徒年公││地│偵5│高│更5│57│高│更5│5│執4│││刑權││檢│4│分│㈡6││分│㈡6││7│││││署│2│院│││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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