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柒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倪淑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