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